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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26年计划生育政策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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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胎儿生男生女限制

第三十六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严禁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施行非生男生女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妇幼试管好吗?还有哪些不错的医院

好的医院会有着很好的口碑,因此重庆的朋友想要做试管手术,首先就会搜索当地有着哪些口碑不错的试管医院了,而重庆市妇幼医院被人们提到的频率会非常高,因此会让人好奇重庆市妇幼试管好吗?除此以外,还有哪些医院的手术水平比较高呢?为此而困惑的朋友肯定会非常多,在有着足够了解之后,自然会明白如何选择更不错了,以下的时间就会进行更深入的介绍。

1、重庆市妇幼试管好吗

如果随便选择在不专业的医院进行试管手术,确实会引起较多问题,甚至连手术成功率都没有保障,对于想要尽快实现愿望的夫妇来说,这就是很担忧的事情了。经过一些了解之后,大家对于重庆当地知名度较高,并且口碑不错的试管医院,都会有着更多了解,重庆市妇幼医院的水平还是很不错的,许多人在进行手术之后,也都能够有满意的结果,可以看得出该医院是能够让人放心的选择。

2、重庆市妇幼试管专家多吗

作为每年都有许多试管手术者的正规医院,重庆市妇幼试管医院的专家也会经常进行学习,并且不断积累手术经验,让手术的结果能够更好,即便出现一些问题,也可以通过较高的专业水平进行解决,不会毫无办法。朋友们能够询问该医院的工作人员,可以了解到更准确的情况,因为专家熟练较多,所以会让大部分朋友更信赖。

3、较为知名的医院有哪些

重庆市妇幼试管好吗?现在就可以知道该医院确实很不错了,但是除了这家医院以外,还能够选择哪些医院呢?西南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新桥医院等,都是大家能够继续了解,或是进行选择的知名医院,这些医院大都掌握着新一代的试管手术,对于有需求的手术者来说,就能够解决更大的难题了。

朋友们在有着更多了解之后,当然会知道重庆市妇幼试管好吗?也能够明白自己还可以选择哪一些可靠的医院了。如今在很多相关论坛内,大家都可以看到很多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了,即便一开始很迷茫,之后也会明白怎么做会更稳妥。

重庆市哪家医院可以做供卵试管婴儿?

重庆一些大型三级医院开设了试管婴儿技术,但是受技术限制,只有少数医院可以做供卵试管,需要提前了解。以下医院可供选择:

1.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是一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设有试管婴儿,可进行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和卵子供精试管配备高端胚胎实验室及相关技术设备,试管成功率高。

2.重庆新桥医院

该医院成立于1944年,目前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已成为一家综合性现代化教学医院。体外受精技术已达到国家标准。2026年,包括供卵试管在内的体外受精技术逐渐成熟,在重庆体外受精领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研究院

该医院又称重庆计划生育医院,是经政府批准的行政机构,也是重庆第四家获得国家批准的体外受精医院。目前,除了人工授精技术外,还可以进行卵子供应试管,帮助不孕夫妇解决生育问题。

虽然重庆有医院可以做供卵试管婴儿,但是卵源是非常稀缺,在我国卵源不像精子一样设有专门的精子库,医院的卵源一般都是其他做过试管婴儿的患者剩下并捐赠出来的。所以想在重庆做供卵试管婴儿还得要提前排队预约。

网友经历

对于医院做试管婴这个话题,不同的人又不同的了解和观点,今天小编要说就是关于冻胚胎胚胎冷冻这方面的事。

新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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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4日,西安的李女士借助冻融胚胎技术,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生下第二个猴宝宝。据悉,这一胎是她2003年在医院做试管婴儿时冷冻保存的胚胎,12年后,经过解冻复苏后成功孕育而生,这也是目前我国冷冻保存时间最长的冻融胚胎试管婴儿。

李女士称,2003年,她因输卵管阻塞和多囊卵巢综合征,在唐都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进行试管婴儿技术助孕治疗。当年8月,她成功取卵并助孕成功,并将剩下的胚胎保存在唐都医院。2004年她产下一名体重2900克的健康男婴。

2015年,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冻胚胎,李女士想通过冻融胚胎技术圆梦二胎。经过一系列检查,她的身体条件适合再次接受试管婴儿技术助孕。经过培育新的胚胎培养液,并将胚胎进行解冻复苏后,选择2枚移植,并成功助孕。2026年2月24日上午,李女士再次剖腹产下一名体重3440克的健康男婴。

冷冻胚胎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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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胚胎移植、冷冻胚胎等话题一直是母婴界和医学界经常谈论的话题,但是,由于知识的碎片化传播,很多妈妈对这一技术依然不是很了解。那么冷冻胚胎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呢?

1冷冻胚胎、冷冻精子和冷冻卵子

冷冻精子是将男性精子取出后放在一个低温的专业环境下进行保存冻胚,需要使用的时候再取出来,从而保存男性的生育能力,男性可以冷藏精子的最高年龄是55岁;冷冻卵子是指将卵子取出后放在一个低温的专业环境下进行保存,保留妈妈们做母亲的权利,女性有冷藏卵子的打算一定要趁早,因为年纪越大,卵子的质量就越差,35岁以后卵子质量下降的速度明显加快。冷冻胚胎是冷冻精子和冷冻卵子的升华版,即将精子和卵子进行试管培育后得到的胚胎进行低温液氮环境保存,需要时直接移植至母体中。

2冷冻胚胎的适合人群

1)后发性生育障碍者

后发性生育障碍者即指本身患有不孕不育的人群冻胚胎,在做试管婴儿时产生的一些特殊反应,如进行移植时出现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对促排卵药产生过度反应,类似过敏反应)、胚胎移植时插管入宫腔非常困难、治疗周期有发热、腹泻疾病等症状。由于近期不适合进行胚胎移植,可将胚胎暂时冷冻起来,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这部分胚胎的冷冻一般冷冻时间不会很长。这是因为在做试管婴儿时,一般会采集培育多个胚胎,如果第一期没有做成功,下一期可以继续使用上次剩余的胚胎。对于有可能丧失卵巢机能的病人(例如:要接受化学治疗、放射线治疗或切除手术等)冻胚,也可选择冷冻胚胎来保存其生育能力。

2)夫妻双方从事危险性工作者

一些从事危险性工作的人员,为了保持较好的生育能力,也可以采取冷冻胚胎的方式。这类人群如从事放射性工作者、从事油漆业和印刷业工作者、长期接受农药或其他药物工作者、从事重金属行业工作者。

3)想推迟生育时间者

一些年轻夫妇想在年轻时好好奋斗工作,推迟生育时间,但又怕到时候精子或卵子质量下降,也可以将胚胎进行冷冻保存,想生孩子时再进行移植既可。

3冷冻胚胎移植应注意哪些问题?

进行冷冻胚胎移植时冻胚胎,要注意以下4个问题

1)移植当日要吃早餐并喝适量水,手术前不排尿;

2)术后不必太过紧张,移植后半小时后即可排尿,不必担心胚胎流出的问题;

3)移植后避免性生活,不吃马蹄莲和韭菜;

4)移植结束后按时服药,14天后进行验尿复查,如果呈阳性,就表明已怀孕成功,可进行安胎治疗,如果呈阴性,则需再次进行胚胎移植,如果第一次进行胚胎培育时没有进行冷冻保存,休息3个月可继续进行试管婴儿的手术。

4进行冷冻胚胎的费用

单纯进行冷冻胚胎的费用一般是1000元左右一年,进行取卵、培育、移植等过程的话要花费3万到左右(顺利的情况下)冻胚,但由于不同的医院标准不一样,收费也不一样。

5冷冻胚胎并不是最佳方法

冷冻胚胎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男女性的生育权利,但是如果没有疾病上的缺陷,一般不建议大家跟风进行胚胎冷冻。这是因为女性不比男性,取卵子的过程很复杂,而且伤身。如促排卵药物易使多卵泡发育导致女性卵巢过度刺激,引发腹水、胸水,严重者需住院治疗。虽然取卵手术是一个“微创”的小手术,但是也会有出血、感染的可能性,也可能伤害卵巢功能,危害女性健康。虽然这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发生反而得不偿失冻胚胎。所以女性还是自然孕育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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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院做试管婴、冻胚胎和胚胎冷冻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温馨提示

此外,间充质干细胞具有激活骨骼肌常驻干细胞的能力,导致肌肉组织的肌生成和分化;间充质干细胞可以分化成骨骼系统中的成骨细胞,并通过抑制破骨细胞活性诱导骨形成,从而防止骨质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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